慈溪市關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
慈溪市關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
慈黨(2014)8號
為全面落實市委創新驅動戰略部署,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全力打造慈溪經濟“升級版”,根據《慈溪市優化產業政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慈黨〔2013〕18號)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動新興產業跨越發展
(一)設立3000萬元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快新興產業培育,推動新興產業投資,扶持新興產業發展。
1.重點支持新興產業投資項目。對列入我市新興產業專項扶持計劃的項目,其設備(技術)投資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
2.大力鼓勵本地裝備企業發展。對經認定為國內、省內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的,每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投資項目優先采購本市企業生產的整機設備,在原投資(技改)獎勵的基礎上再提高2個百分點獎勵。
同一主體享受以上1、2的投資獎勵(補助)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3.培育重大新興產業項目。對首次在本市新辦的重大新興產業項目,經認定,從投產銷售之月起,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給予前三年全額獎勵后三年減半獎勵。
4.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列入寧波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810實力工程”企業,在上級獎勵期限內按其上年度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環比增長50%以上部分給予獎勵。開展市、鎮兩級新興產業培育行動,對列入市級新興產業重點培育企業且當年度銷售達到2000萬元以上,同比增幅高于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平均增幅10個百分點以上的,獎勵10萬元;高于20個點以上的,獎勵20萬元。(已享受重大新興產業項目獎勵的企業除外)
5.實施高成長培育工程。對寧波市高成長企業通過當年度考核的,在上級獎勵期限內按其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比上一年度環比增長20%以上部分給予獎勵。
6.重點培育醫療器械行業。安排100萬元資金,用于對醫療器械行業的政策扶持。
二、改造提升優勢傳統產業
(一)設立3000萬元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鼓勵傳統優勢行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自動化水平,推動傳統優勢行業的轉型升級。
1.鼓勵傳統特色行業實施技術改造。對列入我市優勢產業改造提升計劃的項目,其設備(技術)投資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4%給予補助。
2.加大零土地技改扶持力度。對零土地技改項目在原技改獎勵基礎上再提高1個百分點獎勵。
3.鼓勵“機器換人”改造現有產能。對實施“機器換人”現代化技改專項的(以裝配自動化、注塑自動化、壓鑄自動化、焊接自動化、軸承磨超連線自動化、沖壓成型自動化“六個自動化”改造為主),在原技改獎勵基礎上再提高2個百分點獎勵;對未達到技改投入起獎點的企業實施“機器換人”技改項目,若項目設備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
同一主體享受以上1、2、3的技改獎勵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4.鼓勵企業實施減員增效。對年銷售收入規模不低于上年且人均產值、人均銷售收入較上年同比增長10%以上,就業人員年度平均人數減少50人(含)以上的規上企業,每減1人獎勵2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5.打造“機器換人”示范平臺。在裝配自動化等“六個自動化”領域中每年各評選1個“機器換人”自動化改造示范車間,每個給予30萬元獎勵。
(二)設立580萬元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快信息技術應用,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1.大力推廣信息技術集成應用。對經評審列入年度企業信息化應用計劃,且軟件投入在20萬元(含)以上的信息化應用項目,經驗收通過后,按軟件投入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鼓勵軟件產業發展。對新認定的寧波市軟件企業或獲得國家系統集成四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獎勵;對企業當年度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每件給予5000元獎勵。
(三)設立420萬元集約用地專項資金,實施“空間換地”工程,鼓勵企業集約利用原有土地,提高建設項目容積率。
1.提高現有土地利用效率。除新興產業集群區、慈東濱海區外,對工業企業利用原廠房按法定程序審批后加層、重建、改建項目,新增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建設項目容積率達到1.3(含)—1.5、1.5(含)—1.7、1.7(含)以上,分別按新增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分檔累進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設立1000萬元節能降耗專項資金,鼓勵企業節約用能,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鼓勵企業實施節能降耗。對年綜合能耗1000噸(含)標煤以上重點用能企業,完成當年節能目標以上的部分,按每降低1個百分點,給予5000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年綜合節能量超過100噸(含)標煤的項目,按項目的年節能量給予400元/噸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獎勵總額不超過投資額的30%。對列入年度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并通過驗收的企業,每家給予8萬元的獎勵。
2.鼓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對投資額5萬元(含)以上、年綜合節能量超過10噸(含)標煤、應用新能源的項目,按項目的年節能量給予400元/噸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14、2015年度“十城萬盞”LED照明推廣應用工程按原政策執行)
3.大力發展節能中介服務。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服務機構幫助政府實施節能監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利用后評價、產品能耗限額對標工作、能效提升項目和企業電平衡測試給予一定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4.對列入寧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項目給予主要設備購置額1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五)設立1000萬元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實施“騰籠換鳥”工程,鼓勵企業主動更新低效設備,推進落后產能淘汰提升。
1.鼓勵主動淘汰更新落后低效設備。對符合我市“十二五”規劃淘汰提升目錄,且年度內完成淘汰更新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其中單獨淘汰更新電機的,企業購置投資額不得低于10萬元(含)。
2.建立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騰籠換鳥”專項資金總額內安排400萬元資金,對年度內主動關閉劣勢產能的,經驗收合格,按關閉前二年平均用能量每噸標準煤400元以下給予一定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轉產的,按照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設立500萬元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鼓勵企業改用清潔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清潔生產。
1.鼓勵企業開展能源替換。對以原煤、重油等為燃料的設施(鍋爐和工業爐窯)改用清潔能源的,按10萬元/蒸噸獎勵;以輕柴油、煤油等為燃料的設施(鍋爐和工業爐窯)改用清潔能源的,按2萬元/蒸噸獎勵。(以上不足1蒸噸的按1蒸噸計算)
2.鼓勵企業推進污染物減排。對每減排1噸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給予不超過4000元的獎勵;對主動改造污染防治設施,且投資額超過50萬元(含)的,按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設立2000萬元高效用地專項資金,實施高產田獎勵,鼓勵企業加大稅費貢獻,提高土地產出效益。
1.加大高效使用土地支持力度。對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的高效企業(完全納稅人,不含房地產企業,下同),當年實繳稅費100萬元以上,且土地畝均稅費貢獻額25萬元(含)以上,按其實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50%給予獎勵;對中心城區(建成區)以外的高效工業企業,當年實繳稅費100萬元(含)以上,且土地畝均稅費貢獻額10萬元(含)—15萬元、15萬元(含)—20萬元及20萬元(含)以上,分別按其實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30%、40%、50%給予獎勵;對中心城區(建成區)以外的高效商貿和服務業企業,當年實繳稅費100萬元以上,且土地畝均稅費貢獻額15萬元(含)—20萬元、20萬元(含)—25萬元及25萬元(含)以上,分別按其實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30%、40%、50%給予獎勵。(對跨區域經營的企業按其注冊地或核算地政策計算獎勵)
三、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
(一)設立1500萬元傳統商貿發展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加大投入,提升品質,推動商貿業發展。
1.鼓勵傳統商貿企業做大做強。對投資額200萬元(含)以上的商貿配送中心新建、續建項目,經認定按其當年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當年新增連鎖門店(包括加盟店)2家(含)以上的商貿連鎖經營企業,每新增1家門店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經寧波市貿易局審核批準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促進餐飲、住宿企業穩定發展。對經認定的市級重點餐飲、住宿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審批,對其應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基金給予減征。
3.鼓勵傳統商貿業轉型發展。對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貿項目,經認定給予50萬元的補助。
4.鼓勵引進商業高端品牌。安排500萬資金用于國際高端品牌引進。對我市首次引進國際一線品牌并開設旗艦店或專賣店的商業場所實際運營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入駐協議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不含配套部分面積),給予4000元/平方米的補助。服飾、皮具類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250平方米,化妝品、珠寶、腕表類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國際二線品牌或一二線品牌混合的減半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實際引進費用的50%。
5.推動商品市場提升發展。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推動商品市場提升發展。對新認定的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文明規范市場分別給予6萬元、8萬元、20萬元、4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重點市場、成交額百億元以上實體市場給予2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誠信市場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6.加強市場供應保障能力建設。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列入市年度菜籃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驗收合格的企業。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應急儲備管理補助。對當年添置食品安全檢測設備的商貿企業、市級菜籃子基地,按其當年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設立1000萬元電商發展專項資金,鼓勵企業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1.嫁接電商渠道推動制造企業轉型升級。安排300萬元資金,加快制造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和普及。對寧波市級(含)以上品牌(商標)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以本企業名義開設官方旗艦店、專賣店、網上商城等網絡零售終端并有實際銷售的,按每進駐一家電子商務平臺給予2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其當年度依托電子商務平臺拓市場相關投入給予1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當年度企業自建平臺上電子商務銷售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超出基數部分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以上獎勵(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電子商務企業規模化發展。對新設立一年內且網上銷售實績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電商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年網上銷售額突破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電商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并分別授予3A、4A、5A級“慈溪市示范電子商務企業”稱號;對開設慈溪產品特色館,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銷售規模的電商企業,參照家電信息服務平臺獎勵標準實行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計算。
3.扶持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發展。對新設立且一年內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0萬元(含)以上的電商服務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承接30家(含)以上企業的電商服務企業,且年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以商品市場、商業街區、工業園區等實體為依托,建立電子商務服務中心且服務單位數30家(含)以上的,按其當年投入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推進電商企業集聚發展。對經認定的電子商務集聚區,按其當年投資額的30%對集聚區建設單位給予補助;對租賃場地的,按統一租金標準給予房租補助。以上兩項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5.推進移動電子商務發展。對以核心商圈為依托,整合建設融智能導航、電子排號、信息推送等線上功能和線下實體商業的智慧商圈,經評審通過按其當年投入的30%對智慧商圈建設單位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企業開發使用移動電子商務平臺軟件的,經評審通過按其當年投入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設立300萬元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鼓勵物流企業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終端,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1.鼓勵物流企業上規模。對年物流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的國標A級以上物流企業,按其當年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超過全市年初預算增長率以上部分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并授予“慈溪市重點物流企業”稱號。
2.鼓勵物流倉儲及延伸服務發展。對國標A級以上物流企業投資新建、租賃標準化倉儲分別按實際核準面積50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新建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租賃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3.推動智慧物流發展。支持國標A級以上物流企業實施RFID技術和設備應用項目,對該類項目按其當年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RFID電子標簽按其當年投入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鼓勵供應鏈物流發展。對供應鏈物流服務營業收入達到300萬元的國標A級以上物流企業,按其當年度該類營業收入的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快遞企業享受以上1、2、3、4政策,不受國標A級以上條件限制。
(四)設立200萬元中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引內聯,扶優樹強,整體提升中介服務業。
1.加快商務中介服務業主體培育。對新設立一年內且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新引進的國內外著名商務中介企業經審定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鼓勵商務中介服務企業發展壯大。對年主營業務收入800萬元(含)以上的商務中介服務企業,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每超上年基數的10%,給予5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有2家(含)以上前一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含)以上的商務中介服務企業,實行兼并重組,同項業務合并后增長在20%(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
(五)設立300萬元服務業創新發展專項資金,大力培育健康服務業,保障健康消費,促進服務業發展。
1.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扶持發展醫療服務、健康養老、健康護理、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健康信息服務等健康服務業,對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務機構的,經認定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投入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務業項目,按其當年投入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引導服務業創新發展。支持服務業企業、行業協會開展服務業標準化建設、實施創新和示范項目,對經評審通過的項目按其當年投入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
(六)設立500萬元家電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三年1500萬元統籌用于深化家電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打造慈溪家電品牌,開拓慈溪家電市場。
1.支持采購服務平臺發展。對進駐采購服務平臺的企業,當年度在5家(含)以上慈溪家電生產企業采購家電產品,且單家采購額在10萬元(含)以上,總采購額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6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15萬元、35萬元、70萬元的獎勵。
2.支持信息服務平臺發展。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開設慈溪家電館(或慈溪家電專欄),匯集20個(含)以上慈溪家電企業生產的產品,且當年度網上代理銷售總額(或專欄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3000萬元(含)、6000萬元(含)、1000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5萬元、40萬元、60萬元的獎勵。
3.對當年家電采購規模在8000萬元(含)以上(直接采購慈溪家電產品在5000萬元以上)的采購服務平臺、信息平臺進駐企業,凡財務制度健全、核算規范,且總部落戶在慈溪的,按其當年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享受以上1、2、3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其他電子商務相關扶持政策。
4.推進家電產銷企業深度對接。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推進家電產銷對接活動。
(七)設立800萬元文化產業集聚專項資金,重點打造文化產業園區,推動文化產業集聚發展。
1.支持創辦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對投資新建并經認定的重點文化產業園區,按其當年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新創辦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2.加快文化創意園區集聚發展。經認定的市重點文化創意園區入駐企業,對其租用園區辦公用房,按統一租金標準自入園起連續三年給予租金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時自入園起連續三年內對其在園區內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給予全額獎勵。
(八)設立800萬元文化產業培育專項資金,其中300萬元用于工業設計專項,加快發展新興文化產業,擴大企業規模,促使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1.鼓勵新興文化產業企業做大做強。對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新興文化產業企業或新興文化產業類項目,經評審通過后,按其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重點文化產業企業發展。對文化創意業、影視動漫制作業、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經營業等新興文化產業企業,經評審通過后,按其當年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的60%給予獎勵。
3.鼓勵非遺文化資源開發。對擴大慈溪地域文化影響力的、利用慈溪市級以上新興文化產業類非遺文化資源開發的項目,經評審通過后,按其當年銷售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4.支持工業設計、文化創意設計企業提升發展。對獨立核算的工業設計、文化創意設計企業,按其當年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給予全額獎勵;對入駐中心、新引進的專業設計機構租用辦公用房,按統一租金標準連續三年給予租金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鼓勵引進規模集聚的專業設計管理機構,對引進5家(含)以上專業設計機構,形成特色專業設計中心的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九)設立300萬元文化創新專項資金,積極扶持文化原創作品,提高新興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
1.扶持原創動漫游戲產品。對版權在我市的原創動畫片在中央臺、省級電視臺、寧波市級電視臺、慈溪電視臺首播的,分別給予每分鐘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同一產品在多個電視臺播出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2.獎勵優秀原創作品。對著作權在我市的原創影視產品,在中央臺、省級衛視首次播出的電視連續劇,給予每集3萬元、1萬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電影作品在國內影院首播,按每部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對在省級以上出版機構出版發行的原創影視、文學作品,發行量在5萬冊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十)設立700萬元旅游建設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加大旅游投資和更新改造,發展旅游產業。
1.鼓勵旅游投資和更新改造。對投資新建、改造符合我市旅游業發展導向的旅游項目,經認定分別按其當年投資額的5%-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一)設立250萬元旅游企業扶持專項資金,鼓勵企業擴大規模,創新經營方式,做大旅游企業。
1.鼓勵旅游業擴大規模。對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營業收入達到3500萬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區和旅游飯店(不含房地產營業收入),對其當年新增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對其營業收入比上年增長10%(含)以上的,超10%以上部分每增長5%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鼓勵旅游業開展規模化、網絡化經營。對擁有門店數量(含加盟店、直營店)達到5家(含)以上的旅游企業,且當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旅游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網上交易,且當年網上銷售額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
3.引導旅游業品牌提升。本市旅游企業引進國外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或加盟國際著名品牌的,按其當年實際繳納管理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對當年獲評國家3A、4A、5A級景區的,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當年獲評四星、五星級飯店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獎勵。
(十二)設立250萬元旅游市場拓展專項資金,鼓勵企業積極開發旅游產品,拓寬旅游渠道。
1.鼓勵旅游企業拓展旅游市場。對旅游企業、行業協會參加經認定的市外促銷活動,按其展位費、場租費等促銷費用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市內外旅行社、本市行業協會組織購買本市客房、門票等各類旅游產品用于地接的,單次在15人(含)以上且年購買總額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當年購買費用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旅游企業、會獎會議專業公司策劃引進的市外高端商務會議、會獎項目,單次金額超過5萬元的,按照引進金額的5%給予獎勵,同一主體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鼓勵旅行社整合散客資源。旅行社組建經市旅游局認定的散客聯盟,且當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全額給予獎勵。
3.支持旅游企業創新發展。鼓勵旅游企業創新經營模式,開發旅游新產品,開拓旅游新渠道,構建新的營銷體系和管理模式。項目經評審通過后,對其當年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十三)設立200萬元城市推介專項資金,積極宣傳慈溪品牌形象,樹立城市人文環境,提高城市地位。
1.打造慈溪品牌,提升慈溪城市形象,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我市城市形象推介。
(十四)設立300萬元建筑業扶持專項資金,鼓勵建筑企業“走出去”,多方位拓展市場,扶持企業做大做強。
1.鼓勵建筑企業做大做強。對年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建筑企業,按其當年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超過全市年初預算增長率以上部分給予60%的獎勵;建筑業企業資質主項由一級升為特級給予30萬元的獎勵;二級升一級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園林綠化)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2.支持建筑企業開拓市外市場。對在市外承接工程項目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超過基數部分每增加5000萬元獎勵10萬元。
3.支持企業創優奪杯。對獲得“魯班獎”或“國家優質工程獎”、“錢江杯”或省級優質工程獎、“甬江杯” 或地市級優質工程獎的總承包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專業工程獎按三分之一計)。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一)推進“實力慈溪”工程,繼續實施效益型龍頭企業的培育工作。
1.打造重量級領軍企業。對當年度實繳稅費1000萬元(含)以上、發展(技改、研發、營銷網絡)投入1000萬元(含)以上的慈溪市效益型龍頭企業,按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超過全市財政年初預算增長率以上部分給予獎勵。
(二)推進“上市培育”工程,繼續鼓勵企業上市和發展資本市場。
1.鼓勵企業多渠道上市。對在計劃境內首發上市的企業,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輔導備案的,獎勵50萬元;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并被受理的,獎勵100萬元;實現首發公開上市的,獎勵150萬元。境外上市獎勵150萬元。對買殼上市且注冊地遷至本市的獎勵300萬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本市的,獎勵5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獎勵50萬元;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或企業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創新板掛牌并實現外部股權融資5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30萬元。
2.扶持上市企業深度發展。企業首發上市當年,按上市前一年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全額給予獎勵,上市后三年內每年地方財力超過全市財政年初預算增長率以上部分的50%給予獎勵。
3.鼓勵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對在完成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除個人所得稅外,按其實際繳納形成的地方財力全額給予獎勵。
(三)設立400萬元樹品牌拓市場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推進品牌企業加快市場拓展步伐。
1.鼓勵企業創建品牌。對新獲行政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出口免驗證書的企業,每件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名牌,每件給予6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寧波知名商標、寧波名牌,每件給予3萬元獎勵。
2.鼓勵企業牽頭制訂標準。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每完成1個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25萬元、15萬元的獎勵。
3.實施品牌拓市場戰略。對寧波市級(含)以上品牌(商標)企業,在國內外知名連鎖商超銷售自有品牌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按所進商超企業數每家2萬元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其中,對當年在國內外知名連鎖商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企業,再給予銷售額1%的獎勵;以上同一主體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對寧波市級(含)以上品牌(商標)的企業,且當年在央視實際廣告投放總額達到300萬元(含)以上的,按廣告播出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省級衛視實際廣告播出費用總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按廣告播出費用的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設立500萬元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搭建先進示范平臺,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1.表彰各類先進典型。對列入市委、市政府統一集體項目獎勵范圍的慈溪市工業經濟年度杰出人物、慈溪市科學技術獎、慈溪市杰出人才獎、慈溪市市長質量獎等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一)設立250萬元管理咨詢專項資金,鼓勵企業開展管理咨詢項目,借助管理咨詢機構提升管理水平。
1.鼓勵企業管理質量提升。列入年度管理咨詢項目計劃,且咨詢費投入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按項目實際咨詢費給予3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設立400萬元企業提升專項資金,引導企業提升綜合實力,推動我市產業業態優化升級。
1.引導企業提檔升級。對“個轉企”、“小升規”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以企業轉化前一年為基數,連續3年內對超過基數增量部分給予獎勵。
(三)設立350萬元新產品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鼓勵新興產業重點領域新產品首購首用,拓展新興產業鏈。
1.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在經認定的試點企業扶持期限內,凡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采購試點企業新產品用于生產、研發的,對采購企業給予其采購額的5%-20%風險補償。
(四)設立250萬元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本條政策實施至2014年年底)
1.鼓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服務機構幫助政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供服務給予一定的補助;繼續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平臺建設。
六、提高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
(一)設立700萬元參展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境外參展,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1.鼓勵企業境外參展。對企業參加市有關部門認定并組織的境外展會和境內國際性涉外展會(含廣交會場外館、網上廣交會)給予展位費全額或部分補助。
(二)設立1000萬元信保專項資金,幫助企業有效防范市場風險,促進貿易安全。
1.支持企業出口信保和貿易維權。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投保額超過100萬美元(含)的,按投保費的15%給予補貼,投保額超過500萬美元(含)的,按投保費的20%給予補貼;安排200萬元資金對政府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聯保平臺參保企業給予一定的保費補助;支持企業開展公平貿易維權,對參加“兩反一保”等涉外貿易訴訟的企業,按相關費用的30%給予補貼。
(三)設立1000萬元進出口獎勵專項資金,優化進出口貿易結構,積極推動外貿轉型升級。
1.鼓勵企業擴大進出口。對當年度自營進口1000萬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營進口平均增幅的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度自營進口5000萬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自營進口平均增幅的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進口符合《寧波市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先進技術和重要裝備,且其進口額達到50萬美元(含)的企業,按進口額每美元給予0.02元的獎勵。對當年度全市出口前100名重點企業,且出口增幅達到全市出口平均增幅的,對其出口額超過上年基數部分每100萬美元給予0.5萬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度自營進出口在500萬美元(含)以上企業對其當年實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經地稅部門審批給予減征。
2.支持外貿平臺建設。支持流通型重點外貿企業開展網上一站式外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貿易供應鏈管理,對列入市招商局年度內平臺扶持和貿易供應鏈管理項目計劃的企業,按其當年系統建設等相關投入費用的30%給予補助。對各級出口基地建設、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給予資金支持。
3.鼓勵開展進出口業務。鼓勵市外企業來慈注冊落戶開展進出口業務,對當年進出口業績達到500萬美元(含)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
設立慈溪市出口質量獎,對獲獎外貿企業予以表彰;對當年度自營出口、自營進口十強企業予以表彰。
4.積極推動企業境外并購。對出口企業當年成功收購境外品牌的,同一品牌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四)設立350萬元“走出去”專項資金,積極鼓勵企業境外投資,拓寬對外合作渠道。
1.鼓勵企業境外投資。對經批準在境外以新設、增資等方式開展生產加工、貿易中心、研發設計、并購、資源開發的企業,中方總投資達到50萬美元(含)的,每美元給予0.08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鼓勵企業對外承包項目。對企業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成套設備輸出權、援外項目實施資格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獲權企業當年實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經營額,每美元給予0.03元的獎勵。
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一)設立1000萬元招商引智專項資金,鼓勵全社會積極開展招商引智,搭建社會大招商招大商新格局。
1.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對當年引進的外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每個項目按實到外資的4‰-6‰給予獎勵;對當年引進的內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每個項目按實到資本的2‰-3‰給予獎勵;對優質大項目引進再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2.大力開展全社會招商。對單位或個人獲得第一手招商信息源后到市招商局備案,并經市招商局、項目意向落地方確認為有效信息的,對其按每條信息給予獎勵。
八、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一)設立800萬元發明專利專項資金,大力支持發明創造,營造科技創新的良好氛圍。
1.對當年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企業的每件給予1.6萬元的獎勵,個人的每件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專利授權指數(每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分別為10、2、1)達到20、30、50及以上,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指數比例50%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二)設立1000萬元科技型企業培育專項資金,實施創新型企業梯隊培育工程,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1.實施“雛鷹”培育計劃。對成立不足36個月且上年度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以下的初創科技型小微企業實施“雛鷹”企業培育計劃。對當年認定為市“雛鷹”計劃培育企業且銷售收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第二年銷售收入增長300萬元(含)以上的,再給予10萬元的獎勵。上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企業,當年認定為市“雛鷹”計劃企業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2.實施“瞪羚”培育計劃。對寧波市科技型企業實施“瞪羚”企業培育計劃。對當年認定為寧波市科技型企業并列入市“瞪羚”培育計劃的,自認定之年起三年內,按其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新增部分給予50%的獎勵(高新技術企業除外)。
3.實施“頭雁”培育計劃。對高新技術企業、寧波級及以上創新型試點(示范)企業實施“頭雁”企業培育計劃。當年認定為市“頭雁”培育計劃的企業,自認定之年起三年內,經地稅部門批準,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減征。
(三)設立600萬元科技工程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建設研發機構,開發新產品,促使企業掌握核心技術。
1.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對當年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中心,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當年認定為寧波市級、省級和國家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
(四)設立2300萬元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承擔科技創新項目,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發展。
1.加大支持工業經濟創新發展。對列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一般項目計劃的,每項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列入科技攻關、協同創新等重點項目計劃的,每項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863、973、支撐計劃和寧波市重大科技專項等重大項目,每項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2.加大支持農業和社會項目發展。對列入農業和社會發展一般項目計劃的,每項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列入農業和社會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每項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寧波以上擇優委托和重大攻關等重大項目,每項給予30萬元的獎勵。
3.加大支持科技孵化企業發展。對入駐市科技孵化中心的企業給予150萬元補助。
(五)設立4000萬元科技平臺專項資金,共建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強化科技創新服務,為我市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智力支撐。
1.加快與中科院的共建平臺建設。對市政府與中國科學院上海分院和中國科學院寧波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共建平臺給予一定補助。
2.加快市技術轉移轉化中心建設。對國內外著名高校院所單獨或聯合來慈組建科技創新平臺實施“一事一議”; 安排市協同創新研究院專項工作經費,并給予入駐高校院所經費補助。
3.加快市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建設。對面向行業服務的科技創新服務平臺,自認定之年起三年內,按當年研發測試儀器、設備和軟件投入的25%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強化人才引領支撐
(一)設立6000萬元人才專項資金,加快引進培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進一步發揮好各類人才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中的推動作用。
1.實施“上林英才”計劃。領軍人才(團隊)項目類別分A、B、C三類,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的項目資助,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一事一議”,給予1000萬元及以上的特別資助;由我市自主申報入選國家、省“千人計劃”或寧波市“3315個人計劃”的領軍人才(含外地申報,關系轉入我市的領軍人才),按不重復原則給予1:1個人配套獎勵;對列入“上林英才”計劃的領軍人才(團隊),提供100-600平方米的創業場所,創業初期給予全額租金補貼,并給予每平方米最高200元的裝修補助;對于A類領軍人才(團隊)創辦的在慈企業,在產業化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的,自企業創辦之日起五年內,可享受銀行基準貸款利率50%、累計最高50萬元的貸款貼息;領軍人才落戶后,為其提供免租房1套,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為其團隊核心成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1-3套;領軍人才在慈工作滿兩年,可優先申購人才公寓1套。
2.實施“115”人才培養工程。對列入第一、二層次培養的培養人才分別給予800元、300元的月津貼補助,定期開展專業培訓,每兩年組織一次赴外地學習考察;完善科研經費資助辦法,對于省部級及以上、寧波市級和市級項目,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和1萬元資助,每位培養對象一個培養周期內按就高原則享受一次項目資助。
3.實施企業人才儲備計劃。對到企業工作的儲備人才給予津貼補助,其中“上林英才”計劃A類領軍人才每月補助5000元;“上林英才”計劃B類領軍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職稱的,每月補助4000元;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副高職稱的,每月補助2000元;國家“211”工程重點高校第一批錄取的本科畢業生,每月補助1000元。補助期限最長為2年。
4.加強各類專業人才培養。每年安排600萬元,用于支持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電子商務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對企業引進、培養國家級、省級、寧波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并落戶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每人10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對入選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給予每家5萬元資助;對當年獲得旅游及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人才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對當年獲得高級導游資格證、旅游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的人才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際“金鑰匙”服務人員、中級導游資格證的人才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
5.推進院士工作站建設。對被批準為市級院士工作站的,給予補助經費10萬元;被批準為寧波市級院士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經費20萬元;被批準為省級院士工作站或被國家級學會(協會)批準為院士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經費20萬元;被批準為國家級院士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經費20萬元。
6.推進博士后工作站建設。給予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科研經費資助30萬元;給予建站企業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兩年進站研究期內20萬元經費資助,其中10萬元用于進站博士后的生活補貼。
7.加快“海外工程師”引進。對引進“海外工程師”的企業實行年薪資助,根據寧波市年薪資助額度,給予同比配套資助。
8.完善人才關愛機制。在慈溪工作滿兩年,入選國家、省“千人計劃”的領軍人才(含外地申報,關系轉入我市的“千人計劃”領軍人才)或“上林英才”計劃A類領軍人才,可享受5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上林英才”計劃B類、C類領軍人才可享受2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落戶我市且工作滿兩年的,可分別享受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其他到企業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創造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高層次人才,可分期享受安家補助,其中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職稱的高層次人才補助標準為20萬元,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副高職稱的高層次人才補助標準為10萬元。每三年開展一次市人才獎評選,分別給予市杰出人才每人10萬元、市突出貢獻人才每人5萬元、市優秀中青年人才每人1萬元的獎勵。每三年開展一次市人才工作先進單位評選并給予表彰。
9.夯實引才基礎保障。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社團)推薦引進的國家、省“千人計劃”和寧波市“3315”團隊計劃項目,在我市落戶并正常運行半年后,每個項目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20萬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社團)推薦高層次人才(團隊)參加我市組織的重大人才活動或申報“上林英才”計劃,經審核通過,每個項目給予2000元獎勵。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鼓勵大學生創業和在企業就業,形成各產業人才預備梯隊。支持和資助企業赴各地招聘各類人才。
十、完善金融服務功能
(一)設立300萬元金融機構考核專項資金,鼓勵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調整信貸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1.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為鼓勵銀行等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資金投放,優化資金配置,開展信貸服務,根據全年信貸有效投入增長目標、信貸投向、融資創新三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
(二)設立1000萬元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引導企業開展融資擔保,規范和扶持擔保行業,促進中小微企業成長。
1.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施風險補償。為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對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1億元以上(含),市農戶小額信貸擔保公司年日均“三農”擔保金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收取的保業務費率必須低于2.2‰標準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擔保責任余額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設立1000萬元金融創新專項資金,鼓勵企業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特色優勢,推動中小企業發展。
1.支持地方金融創新發展。為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對新成立的地方金融機構按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三年內全額給予獎勵;對經營3年以上,考評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再給予3年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全額獎勵。
(四)設立400萬元科技金融專項資金,扶持發展科技金融機構,用金融創新帶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小型科技企業創新發展。
1.推動金融與科技創新深度融合。引導金融服務機構開展科技金融服務,對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創業資本等服務的科技銀行等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實施風險補償。
十一、附則
(一)同一主體、同一事項或參照同一獎勵補助依據的項目,不重復享受市級各項優惠政策;上級要求我市配套的,本政策補助獎勵視同配套。
(二)本政策中所有評選項目,當年級別提升的,給予補差獎勵。實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中所提“投資額”或“投入額”,不包括土地征用、相關房屋拆遷、青苗補償等政策處理費用。
(四)企業如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安全考核未達標的,未完成市政府確定的節能減排目標任務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除收回補助資金外,取消3年內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五)本政策文件規定的獎勵、補助資金僅規定幅度范圍,未規定明確標準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補助標準。
(六)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同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七)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凡涉及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社會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而需調整本政策內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中共慈溪市委辦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
